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109中消技字第1368號
說明:
一、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108年9月2日內授消字第1080823083號令修正發布)、內政部108年9月2日內授消字第10808230832號及109年8月3日內授消字第1090823086號函辦理。
二、 查本會未依上開內政部108年9月2日函說明二、「原已取得型式認可之產品,自上開認可基準發布起至109年2月28日為止,在不變更所載規格設計之原則下,應依該基準補測相關試驗並重新申請型式認可書後,始得申請型式認可展延及型式變更」之規定,未補測即以108年10月23日108中消技字第1976、1977號函核予貴公司旨揭2紙型式認可書之展延處分,係屬違規之處分,故本會自即日起撤銷前開2紙型式認可書之展延處分,並停止辦理旨揭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
三、 既上開展延處分係屬違規處分,故貴公司自旨揭型式認可書有效期限(108年11月5日)後所申請之3件個別認可作業、502張認可標示(如附件1)自始無效,爰請貴公司按上開實施辦法第2項規定略以:「經依前項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者,業者應即停止銷售,並依限回收、註銷及除去認可標示;…」,盡速回收、註銷及除去前開附件1所列已發給尚未銷售及已設置於場所產品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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