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109中消技字第1044號
說明:
一、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108年9月2日內授消字第1080823083號令修正發布)、內政部108年9月2日內授消字第10808230832號函、貴公司108年10月3日申請旨揭產品型式認可展延資料暨本會109年6月2日109中消技字第0916號函辦理。
二、 查本會未依上開內政部108年9月2日函說明二、「原已取得型式認可之產品,自上開認可基準發布起至109年2月28日為止,在不變更所載規格設計之原則下,應依該基準補測相關試驗並重新申請型式認可書後,始得申請型式認可展延及型式變更」之規定,亦未依本會所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規定第12點第4項:「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修正時,本會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並註銷原發給之型式認可書。」規定,未補測即以108年10月28日108中消技字第2008、2009號函核予貴公司旨揭2紙型式認可書之展延處分,係屬違法之處分,故本會自即日起撤銷前開2紙型式認可書之展延處分,並停止辦理旨揭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另本會109年6月2日函(諒達)之廢止處分,因適用法令錯誤,亦屬違法處分,爰予以撤銷。
三、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檢附佐證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訴,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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