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109中消技字第0606號
說明:
一、依內政部消防署109年3月24日消署預字第10900025612號函辦理。
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條第3款:「三、輕微變更: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之事項不致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然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壹、二構造規定,防護網非屬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之構造,故無法依上開實施辦法辦理輕微變更。
三、 另按上開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發給認可標示,並回收、註銷及除去已發給尚未銷售產品之標示。」查貴公司自108年7月12日取得輕微變更函起,申請上開產品型號之個別認可,尚無搭配防護網申請個別認可案件之情形,故無需另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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