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發文字號:106中消技字第0370號
說明:
一、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4條、31條及第32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公司滅火器認可標示號碼FE-B00742645~FE-B00742652及FE-B00742654~FE-B00742656等11枚,未附加於滅火器本體,認可標示號碼照片如(附件1),經查屬本會103年9月2日核發予旨揭公司之個別認可標示(號碼:FE-B00741824~ FE-B00743323,數量1500具)之範圍。
三、按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以下稱認可實施辦法)第24條第1項「申請個別認可時,得向登錄機構申請預先領用標示,並於受檢日前領用標示附加之。」,旨揭公司明顯未依規定確實附加認可標示於產品本體上,且旨揭公司於104年9月30日已向本會簽署「認可標示使用聲明切結書」,並聲明確認於切結日尚無未附加於產品本體上之剩餘認可標示在案,旨揭公司已違反上開認可實施辦法規定;故本會105年6月15日下午,偕同內政部消防署,至旨揭公司登記所在地(桃園市蘆竹區長興里長興路四段59號1樓)及工廠登記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855巷23弄7號1樓)查訪,欲請旨揭公司對上開11枚未附加滅火器本體之認可標示作說明,結果未果。且本會於105年6月22日中消技字第0891號函,請旨揭公司說明認可標示如何流出及究尚有多少剩餘認可標示未附加於產品本體上,並提供認可標示領用紀錄、產銷紀錄、庫存數量及進出貨交易文件等,均未獲復;又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旨揭公司於105年11月16日停業。旨揭公司銷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產品及規避、妨礙或拒絕登錄機構之查核,明顯違反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本會自即日起廢止旨揭型式認可及註銷型式認可書,並停止辦理該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