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耐熱電線電纜基準P.4 8.加熱試驗後,真珠岩板突出之供試電線之被覆部份,燃燒部份不得超過150毫米以上。
除送審資料外另應依「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貳、八、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者,得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場所之場所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相同;但該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
依內授消字第0920094129號「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貳、二、型式試驗之樣品,若一次申請多種型式,且絕緣體、被覆體材質相同時,原則上實施一次。
1.成品檢查:取得型式認可後,生產者應於成品出廠前,實施構造檢查、耐電壓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及耐熱試驗,以檢查其性能及品質有無符合本基準之規定及型式認可書上所載事項,且檢查記錄至少應保持三年,進口廠商應請原廠提供或委由國內檢測機構出具成品檢查紀錄。
2.型式檢查:取得型式認可者,應按其型式依附表六(耐熱電線電纜型式試驗紀錄表)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型式試驗,以確認其產品是否完全符合型式認可基準及型式認可書之規定,其型式試驗結果應每年於取得型式認可日前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提出。若該期間內並無生產該產品時,亦應提出說明,進口廠商亦應比照辦理。